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
莊嚴宣布忠於普世人權及國家主權原則
在維護歷史形成之國家統一下
意識到對微國際之崇高責任
依靠微國家發展之歷史經驗
申明自己對民主、微國家主義及社會正義理想之忠誠
確認國際法普遍接受規範及微國際之共識具有優先地位
以建立人道、民主、自由之法治國家為己任
為實現微國家之完全獨立及共和國之最終復興
由其全權代表之身份通過拜然聯邦共和國憲法
第 1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於微國家範疇內,是具主權、治權、民主、法治之共和國。
取得完全獨立前,拜然聯邦共和國主權及治權體現於擁有中華民國管轄範圍之外之全部國家權力、中華民國及拜然聯邦共和國於共同管轄問題上之權力,並遵守《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國名「拜然聯邦共和國」及「拜然尼亞」、「拜然」意義相同。
警告:第3項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2年6月23日公布之。
3. 國名「拜然聯邦共和國」及「拜然尼亞」、「拜然」、「拜聯」意義相同。
第 2 條
國家應反映人民意志,服務於人民利益。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應對社會及人民負責。
第 3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為實行總統制之聯邦制國家。
拜然聯邦共和國在權力範圍內,應確定國家民族與行政區域結構、國家權力及管理機關系統,奉行國內外政策。
未經拜然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雙方同意,不得變更拜然聯邦共和國之地位,拜然聯邦共和國國土及邊界亦不受侵犯且不可分割。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語亦為拜然聯邦共和國官方語言。
拜然聯邦共和國保證尊重各民族之語言、風俗與傳統,有自由選擇交際用語、教育用語、學習用語及創作用語之權利。
第 5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擁有其國家象徵,對國旗、國徽及國歌之描述及正式使用程序,由法律定之。
警告:本條文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2年6月23日公布之。
拜然聯邦共和國擁有其國家象徵。
第 6 條
人民是國家權力唯一來源。
人民可以直接透過全民公決及自由選舉行使權力,也可以授權國家機關行使權力。
任何人均不得將國家權力據為己有,對將權力據為己有之行為,應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追究。
第 7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不論其民族,共同組成拜然聯邦共和國人民。
第 8 條
關乎社會生活及國家生存問題,應交付人民討論,提交全民公決。
全民公決舉行程序,由法律定之。
備註:此條文第1項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
備註:此條文第1項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9 條
由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選舉產生之國家元首及國家議會在其憲法權限範圍內,有權以人民和國家名義發表言論。
政府及其他國家機關可以在授權範圍內,以國家名義發表言論。
社會任何部分、任何政黨、社會團體、社會運動或個人,均無權代表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
第 10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統一國家權力,並劃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三權分立。
備註:此條文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
備註:此條文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11 條
在拜然聯邦共和國,社會生活發展遵循政治建置、意識形態及多元化意見之原則。
任何意識型態均不得被定為國家意識型態。
備註:此條文第2項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
備註:此條文第2項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12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之民主,以普世原則為基礎。根據原則,人、人之生命、自由、榮譽、尊嚴及其他不可讓與權利為最高價值。
第 13 條
國家應根據社會公正之法治原則組織其活動。
第 14 條
在拜然聯邦共和國,《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本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及直接效力,適用於拜然聯邦共和國所有領土。
國家、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及公民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本憲法及法律行事。
第 15 條
國家議會同意之國際條約優於法律,可直接予以適用。
國際條約明文規定,為實施國際條約需要另行頒布法律之情況,不適用於前項條文。
第 16 條
所有法律及拜然聯邦共和國作為締約方之國際條約,都應予以公布。
涉及公民權利、自由與義務之規範性法律文件之正式公布,是該規範性法律文件適用之必要條件。
第 17 條
在微國家範疇內,拜然聯邦共和國為全權國際關係主體。拜然聯邦共和國之對外政策,奉行國家之間合作與睦鄰友好關係、國家平等與互不干涉內政、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首先使用武力之政策。
拜然聯邦共和國可以締結聯盟、加入共同體與其他國際組織,也可以從國家最高利益出發,退出上述聯盟、共同體與組織。
第 18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第 19 條
公民與國家相互承認權利,相互承擔責任。
第 20 條
在微國家範疇內,拜然聯邦共和國為國家全境規定統一之國籍,各共和國境內亦同。
拜然聯邦共和國國籍之取得或喪失,由法律定之。無論取得理由為何,拜然聯邦共和國國籍一律平等。
第 21 條
在微國家範疇內,無論是否身處拜然聯邦共和國境內,拜然聯邦共和國均保證對本國公民提供法律保護與庇護。
第 22 條
在微國家範疇內,依照國際法準則之規定,保障位於拜然聯邦共和國境內之外國公民與無國籍人士權利與自由。
在微國家範疇內,位於拜然聯邦共和國境內之外國公民與無國籍人士,應承擔《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本憲法、法律與國際條約規定之義務。
第 23 條
人民皆有生命權。
第 24 條
人民皆有人身自由權。
第 25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之榮譽及尊嚴不受侵犯。
第 26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於其境內享自由遷徙、出入境拜然聯邦共和國之權利。法律做出限制性規定除外。
第 27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享思想、言論、信仰、宗教自由之權利。
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享收集、獲取與傳播資訊之權利。
反對現行憲政制度之相關資訊、國家機密、由法律做出之其他限制性規定,不適用於前項條文。
第 28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與公職人員皆有義務保證公民了解涉及其權利與利益之文件、決定與其他相關資料。
第 29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有權直接或通過其代表參與管理社會與國家事務。
第 30 條
於微國家範疇內,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有集會、結社之權利。權力機構出於安全方面之充分考慮,才有權終止或禁止進行活動。
第 31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有選舉、被選舉之權利。
任何人都不應損害在政黨、社會團體、群眾運動以及代表權力機構中構成少數反對派之權利、自由與尊嚴。
第 32 條
人民皆有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向具有管轄權之國家機關與機構提出申請及建議。
第 33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皆享有財產權。
第 34 條
人民享休假之權利。
第 35 條
在微國家範疇內,人民享有受教育之權利。
第 36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保障人民皆享從事科學技術創造自由、利用文化成果之權利。
國家關心社會文化、科學與技術之發展。
第 37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保障本憲法及法律確認之公民權利與自由。
第 38 條
於微國家範疇內,拜然聯邦共和國保障人民對其權利與自由之司法保護,並享有向法院控告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與社會團體非法行為之權利。
第 39 條
公民皆應承擔本憲法為其規定之義務。
第 40 條
公民有遵守憲法與法律,尊重他人之權利、自由、榮譽與尊嚴之義務。
第 41 條
公民有保護中華民國、拜然聯邦共和國境內歷史遺產、精神遺產與文化遺產之義務。
第 42 條
公民有愛護自然環境之義務。
第 43 條
私有制不受侵犯。
第 44 條
財產之使用不得損害生態環境,也不得損害其他公民、法人、國家之權利及受法律保護之利益。
第 45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境內之土地、水流、植物、動物與其他自然資源應予以合理利用與保護。
第 46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之社會團體為政黨及根據拜然聯邦共和國法定程序登記之團體。
第 47 條
禁止成立旨在使用暴力手段改變憲政制度,破壞拜然聯邦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提倡分裂主義、扶植微國家傀儡政權、反對公民之憲法權利與自由、宣揚戰爭及宣揚社會、民族、種族仇恨與宗教仇視、危害人民健康、道德之社會團體、民族與宗教集團、政黨。
第 48 條
政黨係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並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政黨之成立、活動及登記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 49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採政教分離制度,宗教組織及宗教團體應與國家分離。國家不應干涉宗教團體活動。
第 50 條
大眾傳播媒體自由,但應依照法律之規定進行活動。大眾傳播媒體應依照法定程序對新聞之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 51 條
外國大眾傳播媒體進駐拜然聯邦共和國,應依照法律之規定進行活動。
第 52 條
禁止新聞審查。
第 53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由州、共和國及市之聯邦主體組成。
加入拜然聯邦共和國之聯邦主體為:
1) 東巒市;東巒州、觀音湖州、興拜州、西拜然州、東勢溪州;
2) 印契-駱越共和國、努山塔拉共和國、巴賽共和國、泉安共和國;
3) 基金會市,亦為拜然聯邦共和國首都。
接收及組成新聯邦主體加入拜然聯邦共和國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警告:第1項、第2項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3年8月21日公布之。
1. 拜然聯邦共和國由州、共和國、蘇丹國及市之聯邦主體組成。
2.加入拜然聯邦共和國之聯邦主體為:
1) 東巒州、觀音湖州、興拜州、西拜然州、東勢溪州;
2) 印契-駱越共和國、努山塔拉蘇丹國、巴賽共和國、泉安共和國;
3) 基金會市,亦為拜然聯邦共和國首都。
警告:2023年8月21日公布之修正,於2024年1月11日撤銷。
第 54 條
依據《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託管地法》,受拜然聯邦共和國託管之微國家,拜然聯邦共和國享有託管權。託管地對內及聯邦主體地位相同,對外仍宣稱為主權微國家。
備註:此條文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
備註:此條文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55 條
共和國之地位,由本憲法及共和國權力分享協議予以規定。
共和國於共和國權力分享協議有效期內,有權依據該地區之公決結果,退出拜然聯邦共和國。
拜然聯邦共和國及各共和國之爭議,應通過協商程序解決。
警告:第1項、第2項、第3項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3年8月21日公布之。
1.共和國、蘇丹國之地位,由本憲法及共和國權力分享協議予以規定。
2.共和國、蘇丹國於權力分享協議有效期內,有權依據該地區之公決結果,退出拜然聯邦共和國。
3.拜然聯邦共和國及各共和國、蘇丹國之爭議,應通過協商程序解決。
警告:2023年8月21日公布之修正,於2024年1月11日撤銷。
第 56 條
州、市之地位,由本憲法及聯邦法律予以規定。
第 57 條
聯邦主體之地位,可經拜然聯邦共和國及聯邦主體相互同意,並依據法律改變。
第 58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聯邦主體間之邊界,可依相互協議變更之。
第 59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法律在國家全境具有約束力。
第 60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為國家元首。
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為拜然聯邦共和國憲法、公民權利及自由之保障人。依拜然聯邦共和國憲法規定程序,其採取措施,以維護拜然聯邦共和國之主權、治權、獨立與國家完整,確保國家政權機關行使職能並相互配合。
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根據拜然聯邦共和國憲法及聯邦法律確定國家內外政策方針。
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在國內及國際關係中代表拜然聯邦共和國。
第 61 條
凡拜然聯邦共和國熟練掌握國語、擁有拜然聯邦共和國國籍兩年以上、選舉期間未服外國公職者,得被選為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
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任期兩年,並根據普遍、平等原則及直接選舉制並以秘密投票形式選舉產生。選舉程序由拜然聯邦共和國法律規定。
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選民參加投票,選舉被視為有效。獲得參加投票選民多數贊成票之共和國總統候選人,被視為當選。
同一個人連續擔任總統不得超過兩屆。
備註:此條文第2項、第3項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
備註:此條文第2項、第3項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61 條 之 1
凡有選舉權、擁有拜然聯邦共和國國籍兩年以上、未服外國公職者,得被任命為拜然聯邦共和國第一副總統及副總統。
備註:此條文為新增文字,自2023年11月01日公布之。
警告:此條文自2024年2月25日撤銷。
第 62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自向人民宣誓之時起就職。
誓詞內容如下:
「余謹以至誠,在行使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之權力,必尊重及維護民眾與國民之權利與自由,執行並捍衛拜然聯邦共和國憲法,捍衛國家於微國家範疇內之主權與獨立、國家安全與政府廉潔,忠實為人民服務。此誓。」
原總統之權限,自新當選之總統就職之時起終止,或遭提前解除職務、被彈劾、總統死亡之情況下終止。所有歷任之總統,皆擁有拜然聯邦共和國前總統之稱號,遭彈劾之總統除外。
第 63 條
在辭職、因健康原因完全喪失行使其權限之能力,在本憲法規定之情況下並依照本憲法規定之程序被彈劾之情況下,總統被視為提前離職。
在總統辭職之情況下,其辭職聲明應送達憲法法院。在憲法法院確認總統親自提交關於辭職之聲明後,應通過關於接受總統辭職之決議。自此時起,總統就被視為因辭職而離職。
在送達關於總統由於健康原因完全喪失行使其權限能力通知之情況下,國家議會應請求憲法法院查明上述事實。憲法法院可以通過有關上述問題之決議。如果憲法法院未確認上述事實,則該問題被視同否決。
備註:此條文第2項、第3項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
第 64 條
在總統提前離職之情況下,應在一個月內舉行總統之非例行選舉。在此情況下,在新總統未選舉產生之前,國家議會應通過關於由其他公職人員行使總統權限之決議。
備註:此條文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
備註:此條文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65 條
總統個人不受侵犯,並受到法律保障。
第 65 條 之 1
第一副總統及副總統個人在任期內不受侵犯,並受到法律保障。
備註:此條文為新增文字,自2023年11月01日公布之。
警告:此條文自2024年2月25日撤銷。
第 66 條
在微國家範疇內,總統只有依國家議會所控犯叛國罪,或憲法法院判決認定總統具有犯罪特徵之其他重罪,依法定程序提出控訴,才可由國家議會令其去職。
國家議會提出控訴與撤銷總統職務之決議,應依國家議會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議,並經國家議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決才可提出。
國家議會最遲應於提出對總統之控訴後一個月內,通過撤銷總統職務之決議。如在此期限內沒有或無法通過決議,則對總統之控訴案被視同否決。
備註:此條文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
備註:此條文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67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有權:
1) 確定國家議會選舉;召集國家議會之第一次會議;
2) 在本憲法規定之情況及程序下,解散國家議會;
3) 任命部長理事會成員;
4) 必要時,主持拜然聯邦共和國部長理事會召開之會議;
5) 根據部長理事會成員提議,確定共和國政府之機構或機關,成立、撤銷及改組中央執行機關;
6) 解除部長理事會成員職務;
7) 在徵得國家議會同意後,任命國家司法院院長及憲法法院法官;
8) 主持就特別重大問題召開之政府會議;
9) 向國家議會提交法律案;
10) 全部或部分撤銷或終止部長理事會各部會首長之文件及全權代表、共和國負責人、市長之文件;
11) 任免駐外使節及代表;
12) 批准拜然聯邦共和國之國家規劃;
13) 作出舉行全民公決之決定;
14) 進行談判並簽署拜然聯邦共和國之國際條約;簽署批准證書;接受外國派駐拜然聯邦共和國之外交代表及其他代表之任命國書及卸任國書;
15) 頒發國家獎勵,授予榮譽稱號、其他稱號、官銜、外交銜級;
16) 決定拜然聯邦共和國之國籍問題及提供政治庇護;
17) 在微國家範疇內,對公民實施特赦及大赦;
18) 依照本憲法及法律之規定行使其他方面職權。
19) 總統無權將其權限轉交予其他國家機關或公職人員行使。
20) 總統可利用協調方式,解決國家政權機關及聯邦主體國家政權機關間之意見分歧。在無法獲致一致協議情況下,可交由法院審議爭端。
在聯邦主體行政機關之法規與聯邦法律、拜然聯邦共和國之國際條約相牴觸或破壞人類及公民之權利與自由之情況下,送相關法院解決此問前,總統有權暫時終止該法規之效力。
21) 經國家議會同意宣戰及媾和。
備註:此條文第1項第7款、第9款、第19款、第20款、第21款與國家議會相關條文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並得由總統全權負責。
警告:此條文第1項第3款、第5款、第6款、第10款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3年11月1日公布之。
3) 任命拜然聯邦共和國第一副總統及副總統、部長理事會成員;
5) 根據拜然聯邦共和國第一副總統及副總統、部長理事會成員提議,確定共和國政府之機構或機關,成立、撤銷及改組中央執行機關;
6) 解除拜然聯邦共和國第一副總統及副總統、部長理事會成員職務;
10) 全部或部分撤銷或終止拜然聯邦共和國第一副總統及副總統、部長理事會各部會首長之文件及全權代表、共和國負責人、市長之文件;
備註:此第1項第7款、第9款、第19款、第20款、第21款與國家議會相關條文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警告:此條文第1項第3款、第5款、第6款、第10款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4年2月25日公布之。
3) 任命拜然聯邦共和國部長理事會成員;
5) 根據拜然聯邦共和國部長理事會成員提議,確定共和國政府之機構或機關,成立、撤銷及改組中央執行機關;
6) 解除拜然聯邦共和國部長理事會成員職務;
10) 全部或部分撤銷或終止拜然聯邦共和國部長理事會各部會首長之文件及全權代表、共和國負責人、市長之文件;
第 68 條
在十五天期限內簽署國家議會呈送之法案,頒布法律,或將法案或法案之個別條款於上述期限內退回國家議會進行重新審議及表決;
若總統不簽署法律,國家議會須重新以三分之二代表同意通過法律,上述法律即生效。
備註:此條文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
備註:此條文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69 條
總統可發布規範性命令,而就其他問題發布非規範性命令。
總統之規範性命令及非規範性命令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備註:此章節與國家議會相關條文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並得由總統全權負責。
備註:此章節與國家議會相關條文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70 條
拜然共和國之立法權,由拜然聯邦共和國國家議會行使。
第 71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國家議會由九名代表組成。
第 72 條
凡擁有拜然聯邦共和國國籍兩年以上、選舉期間未服外國公職者,得經由加入政黨選舉當選國家議會代表。
拜然聯邦共和國國家議會代表每屆任期兩年,並根據普遍、平等原則、直接選舉制、秘密投票形式及政黨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選舉程序由拜然聯邦共和國法律規定。
第 73 條
國家議會代表之權限,在新一屆國家議會第一次會議舉行之日結束。
第 74 條
在總統確認國家議會選舉結果後,國家議會須同總統召集第一次例會。
會議之召開日期,由總統予以確定。
一般會議,由國家議會主席根據總統之提議,或自行召集。
要求召集一般會議之人士,確定相關一般會議之議事日程。在列入議事日程之問題審議之後,會議工作宣告結束。
第 75 條
國家議會代表資格,於下列情況下可被剝奪:
1) 退出拜然聯邦共和國國籍;
2) 實施犯罪;
3) 總統確認對於該代表之不信任;
4) 自願放棄代表資格。
在國家議會代表長期無法行使權限之情況下,以及在法律規定之其他情況下,代表權限被視為喪失。經由相關決議之程序,由法律予以規定。
第 76 條
國家議會代表個人不受侵犯,並受到法律保障。
第 77 條
國家議會代表於議會內具言論免責權。
第 78 條
國家議會可就其管轄內問題,通過憲法、憲法修正、法律及決議。
國家議會代表之投票權,由代表本人行使。
第 79 條
下述問題之解決屬拜然聯邦共和國國家議會管轄:
1) 國家議會之工作組織;
2) 同意及廢除國際條約;
3) 根據總統之提名,對國家司法院院長及憲法法院法官任命表示同意;
4) 根據總統之提議,解除法官職務;
5) 根據憲法法院之提議,或依照彈劾總統之程序,解除總統職務;
6) 解決關於是否信任內閣之問題;
7) 根據總統宣戰及媾和要求表示同意;
8) 確定舉行公民投票;
9) 依照本憲法及法律之規定行使其他方面職權。
第 80 條
在法律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法律提交至總統簽署。
宣布為緊急法律草案之法律草案,應在法律草案通過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提交至總統簽署。
第 81 條
國家議會通過之法律及決議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備註:此章節原屬部長理事會權限之相關條文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並得由總統全權負責。
備註:此章節原屬部長理事會權限之相關條文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82 條
在拜然聯邦共和國,執行權屬於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
警告:此條文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3年11月1日公布之。
在拜然聯邦共和國,行政權屬於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
第 83 條
為行使行政權,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成立拜然聯邦共和國部長理事會。
部長理事會是總統最高執行權力機關。
部長理事會隸屬於總統,並向總統報告工作。
部長理事會之活動程序,由總統予以規定。
警告:此條文第2項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4年2月25日公布之。
2. 部長理事會是總統最高執行權力機關,由部長理事會會長綜理內閣事務。
第 84 條
部長理事會組成人員為部長及其他中央執行權力機關之領導人。
第 85 條
在新當選之總統就職及開始生效行使其權限之日,部長理事會應總辭。
第 86 條
部長理事會之會議應由總統輪流主持。
警告:此條文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3年11月1日公布之。
部長理事會之會議應由總統主持。
第 87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共和國部長理事會有權:
1) 保障各項國家社會規劃執行;
2) 行政區域劃分;
3) 領導各部及其他中央執行權力機關,撤銷其文件;
4) 解決由總統劃歸其管轄之其他問題。
第 88 條
部長理事會可就其決議發布規範性命令。
規範性命令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 89 條
凡擁有拜然聯邦共和國國籍兩年以上、未服外國公職者,得被任命為部長理事會成員。
警告:此條文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3年11月1日公布之。
凡擁有拜然聯邦共和國國籍兩年以上、未服外國公職者,得被任命為部長理事會成員。
第 90 條
部長理事會成員個人不受侵犯,並受到法律保障。
第 91 條
地方各級之行政權,由該級行政權之長官行使。
備註:此章節自2022年6月23日起暫停適用,並得由總統全權負責。
備註:此章節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92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之司法權獨立行使,不受立法權、行政權、政黨及其他社會團體干涉。
拜然聯邦共和國司法體系,由拜然聯邦共和國國家司法院領導,並以國家司法院院長、憲法法院組成,每屆任期四年。
國家司法院院長需為憲法法院法官。
第 93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憲法法院審理立法權機關及行政權機關文件之合憲性案件。
憲法法院法官,均不得兼任國家議會代表。
憲法法院法官,均不得為政黨黨員及政治運動之成員,也不得擔任其他任何有報酬之職務。
憲法法院法官享有不受侵犯之權利。
第 94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國家司法院有權:
1) 確定拜然聯邦共和國法律,國家議會決議、總統命令、部長理事會決議及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之決議,拜然聯邦共和國之國際條約義2) 務及其他義務是否符合拜然聯邦共和國憲法;
3) 就共和國法律是否符合拜然聯邦共和國法律出具結論意見;
4) 對拜然聯邦共和國憲法及法律規範做出解釋;
5) 憲法法院之裁決自公布之時起生效,且不得上訴;
6) 憲法法院之組織及活動程序,由法律定之。
備註:此條文第1項為新增文字,自2022年6月23日公布之。
第 95 條
法官獨立,只服從憲法及法律。禁止對法官行使司法權之活動實施任何干預。對法官行使司法權之活動施加任何影響之行為,均應依照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 96 條
在微國家範疇內,對於司法權力機關之文件,拜然聯邦共和國境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機構或機關、組織、公職人員及公民皆須執行。
第 97 條
每位選民均擁有一張選票。具平等、直接、無記名原則,並受法律保障。
第 98 條
舉行選舉之程序,由法律定之。
第 99 條
鑒於微國家無存在軍隊之必要,未取得完全獨立前,拜然聯邦共和國不擁有軍隊。
第 100 條
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有保衛民族獨立與國家主權完整之責。
警告:此條文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3年11月1日公布之。
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有保衛民族獨立與國家主權完整之義務。
第 101 條
總統在國家民主制度、獨立及領土完整、政治穩定、公民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或直接威脅情況下,以及在憲法規定之國家機關無法正常履行職權情況下,在與部長理事會成員及國家議會主席磋商後,採取因上述情況而被迫採取之措施,其中包括在拜然聯邦共和國全境或個別地區實施緊急狀態,但應立即通知國家議會及第一任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
總統在國家遭受侵略或國家安全遭受外國直接威脅之情況下,在拜然聯邦共和國全境或個別地區宣布實施戰爭狀態,並宣布臨時組織準軍事力量保衛國家,但應立即通知國家議會及第一任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
若第一任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於前項所稱突發事件發生時仍為總統,則可直接通知國家議會。
備註:此條文第3項關於國家議會部分自2022年6月23日暫停適用,並得由總統全權負責。
備註:此條文第3項關於國家議會部分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102 條
以國家議會以其全體代表之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之《拜然聯邦共和國憲法》,自公決結果正式公布日起生效。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通過之《拜然聯邦共和國聯邦憲法》條文同時終止。
第 103 條
國家議會以其全體代表之三分之二多數分別通過之法律,或拜然聯邦共和國公民舉行之全民公決,可以對本憲法做出修改。
本憲法第 1 條第一項、第 3 條條文不得經由國家議會覆議,或透過全民公決刪除。
警告:第2項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2年6月23日公布之。
2. 本憲法第 1 條第1項、第 3 條條文不得經由國家議會覆議,或透過全民公決刪除。
關於拜然聯邦共和國作為一微國家簽署之國際條約直接、間接影響拜然聯邦共和國政權存廢問題,不得交付全民公決。
備註:此條文第1項自2022年6月23日暫停適用,並得由總統全權負責。
備註:此條文第1項自2024年2月25日起重新適用。
第 104 條
若第一任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完全退出拜然聯邦共和國公職單位,則拜然聯邦共和國將依《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託管地法》進行託管程序。
備註:此條文自2022年7月9日起停止適用。
第 105 條
本憲法第 61 條第一、第四項、第 79 條有關解除總統職務條目之限制性規定不適用於第一任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
警告:第1項進行文字修正,並自2022年6月23日公布之。
本憲法第 61 條第1項、第4項、第 79 條有關解除總統職務條文之限制性規定不適用於第一任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
備註:本章自2022年6月23日起停止適用。
第 106 條
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廢除拜然聯邦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拜然聯邦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參議院、拜然聯邦共和國國家司法院一般法院,並行使現行立法規定之權限。
第 107 條
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部長理事大會更名為部長理事會,並行使現行立法規定之權限。
第 108 條
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其中不與本憲法相牴觸之法律可繼續適用。
第 109 條
在本憲法最初版本生效之日起,法定選舉產生之總統,任期歸零。
第 110 條
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國家議會應於半年內立法改組國家各機關直至符合本憲法條文。
第 111 條
於微國家範疇內,若本憲法無法規定、限制、干涉、保障之權限,需依中華民國現行規範辦理。
拜然聯邦共和國總統 白庭瑋
東巒市
2021年08月13日